3、勘查程序
1950年,苏联地质专家霍敏多夫斯基到阜新指导工作,根据当地煤田地质工作情况,于1951年提出煤田地质勘探工作分6个步骤进行的建议。东北煤矿管理局参照地质部的经验和中国实际情况,按照地质从较大范围有概略了解到小面积的详细研究的逐步认识过程和煤炭工业基本建设相适应的原则,将勘探程序划分为:预查(概查)、普查、详查、精查4 个阶段。以后又将预查、概查分开,形成5个阶段。
1980年煤炭工业部地质局制定颁发《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试行)》,将勘探程序划分为找煤(初步普查)、普查(详细普查)、详查(初步勘探)和精查(详细勘探)4个阶段。
1987年7月,煤炭工业部以(87)煤地字第315号《关于转发全国储委储发[1987]27号文件的通知》和储发[1987]27号下发“关于颁发试行《矿产勘查工作阶段划分的暂行规定》和《矿产勘查各阶段选冶试验程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此《暂行规定》将煤炭资源勘探阶段划分为普查、详查、勘探阶段,其中普查阶段进一步划分为找煤、普查两个亚段。
2002年12月国土资源部颁发《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2003年3月实施),将煤炭地质勘查程序划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4 个阶段,根据工作区的具体情况和探矿权人的要求,勘查阶段可以调整。即可按4个阶段顺序工作,也可简化或合并某个阶段。
2020年4月,自然资源部颁发的《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煤》(2020年,4月3日实施),将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分为普查、详查、勘探三个阶段。根据工作区的具体情况勘查阶段可以调整,即可按三个阶段顺序工作,也可合并或跨越某个阶段。老矿区深部、生产矿井之间以及孤立的小煤盆地等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地区可一次勘查完毕。
[普查阶段] 任务是在已知有煤炭资源赋存的地区进行,对工作区煤炭资源进一步勘查的经济意义做出评价,并圈出详查范围,为详查工作提供依据。
普查工作程度一般要求:确定勘查区的地层层序,详细划分含煤地层,研究其沉积环境特征和聚煤特征;初步查明勘查区构造形态,初步评价勘查区构造复杂程度;初步查明可采煤层层位、厚度和主要可采煤层的分布范围,大致确定可采煤层煤质特征和煤类,初步评价勘查区可采煤层的稳定程度;调查勘查区自然地理条件、第四纪地质和地貌特征;大致了解勘查区水文地质条件,调查环境地质现状;大致了解勘查区开发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煤的其他开采技术条件;着重了解煤层气赋存情况,大致了解其他有益矿产赋存情况;估算各可采煤层推断的资源量。
[详查阶段]详查的任务是为编制矿区总体规划和下一步的勘探工作提供地质依据。凡不涉及井田划分及不需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的勘查区,可在普查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勘探,但应按勘查阶段组织施工。
详查工作程度一般要求:基本查明勘查区的地层层序、含煤地层、沉积环境特征、聚煤特征和构造形态,控制勘查区的边界和勘查区内可能影响井田划分的构造,评价勘查区的构造复杂程度;基本查明可采煤层层数、层位、厚度、结构和可采范围,基本确定可采煤层的连续性,控制主要可采煤层露头、火烧区位置,了解对破坏煤层连续性和影响煤层的岩浆岩、古河流、古隆起、陷落柱等,并大致查明其范围,评价可采煤层的稳定程度和可采性;基本查明可采煤层煤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工艺性能及有害组分,确定可采煤层煤类,评价可采煤层煤的变质程度、煤质变化情况及煤的工业利用方向,初步查明主要可采煤层风化带界线,煤质评价按MT/T1090执行;基本查明勘查区水文地质条件,基本查明主要可采煤层顶底板工程地质特征、煤层瓦斯、地温等其他开采技术条件,初步评价勘查区环境地质条件;基本查明勘查区所处水文地质单元(流域)的补给、径流、排泄分区位置,推断矿坑疏排水影响范围及深度,确定充水含水层类型及富水性等级,对勘查区内可能有利用前景的地下水资源做出评价;初步查明煤层气及其他有益矿产赋存情况,做出有无工业价值的初步评价;估算各可采煤层的控制、推断资源量,其中控制资源量分布应符合矿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占总资源量的比例参照附录E确定,另有要求的按要求确定。
[勘探阶段]勘探的任务是为矿井建设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提供地质依据。勘探一般以井田为单位进行。勘探的重点地段是井田的先期开采地段。其成果应满足确定井筒位置、水平划分及主要开拓巷道布置,选择移交投产采区,确定开采工艺的需要;要保证井田境界和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因地质情况而发生重大变化,保证不致因煤质资料影响煤的洗选加工和既定的工业用途。
勘探工作程度的一般要求是:
对于拟建中型和中型以上机械化程度较高的矿井的井田(规范5.3.2.1条):详细查明勘查区地层层序、含煤地层、沉积环境特征及聚煤特征,控制井田边界构造,其中与先期开采地段有关的边界构造线的平面位置,应控制在150米以内;详细查明先期开采地段内落差等于和大于30米的断层,详细查明初期采区内落差等于和大于20米(地层倾角平缓、构造简单、地震地质条件好的地区为15米-10米)的断层,对小构造的发育程度、分布范围及对开采的影响做出评述;控制先期开采地段范围内主要可采煤层的底板等高线,近水平煤层控制等高距为10-20米的煤层等高线;详细查明可采煤层的层数、层位、厚度、结构及其变化,确定可采煤层的连续性,控制先期开采地段内各可采煤层的可采范围(包括煤层因受岩浆岩、古河流、溶蚀、古隆起、陷落柱、火烧区等的影响使煤层厚度和可采性发生的变化),对厚度变化较大的主要可采煤层,应控制煤层等厚线;严密控制与先期开采地段有关的主要可采煤层露头位置,在掩盖区,主要可采煤层的可采边界线在勘查线(测线)上的平面位置应控制在75米以内,控制先期开采地段范围内主要可采煤层的风氧化带线;详细查明可采煤层的煤质特征、煤类及其在先期开采地段范围内的变化,测定其灰分、发热量及其有害组分,着重研究与煤的开采、洗选加工、工业应用等有关的煤质指标和工艺性能,并做出相应评价;评价矿井充水因素,预测先期开采地段矿井涌水量、全矿井最小-最大涌水量,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初步评价,详细查明矿井开采对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条件的可能影响,查明直接充水含水层和间接充水含水层的岩性、厚度、埋藏条件、水位、水质富水性或导水性与地表水的水力联系及地下水的补给排泄条件等,基本查明直接充水含水层含水空间的发育程度及分布情况、对矿井充水有影响的断层(带)的水文地质特征,评价地下水综合利用前景及矿井水综合利用途径;详细研究区内主要可采煤层的夹矸、顶底板厚度、岩性及煤层的工程地质特征、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的自燃倾向性及地温热害、地应力等开采技术条件;详细调查井田内及邻区老窑、小煤矿和生产矿井的分布及开采情况和采空范围,评述其积水(气)情况,详细调查生产矿井和小煤矿的涌水量、水质及其动态变化,分析其充水因素;基本查明其它有益矿产特征;估算各可采煤层探明、控制、推断资源量,资源量比例的一般要求可参照附录E确定。
对于拟建小型矿井的井田、现有生产矿井深部及外围的延伸(包括扩大及延深)勘查、拟建中型以上机械化程度较高的露天勘查区、普查最终、详查最终的工作程度分别以5.3.2.2条、5.3.2.3条、5.3.2.4条、5.3.2.5条、5.3.2.6条作了不同程度要求。



